法令宣導公告
詳細資訊、範例等請參考該章節詳細說明
2024/8/23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菸品及相關廣告刊登之禁止(菸害防制法)
2024/8/6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一般食品廣告標示「生酮」字樣易生誤解,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2024/1/17
農業部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2024/8/23菸品及相關廣告刊登之禁止(菸害防制法)
一、依菸害防制法辦理。
二、禁止菸品、電子煙之銷售與廣告:
菸害防制法明定「菸品」不能於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識別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售外,且網路廣告商品(不限與菸品相關)之廣告內容(包含文字、圖片等)不得出現「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主管機關認定屬菸品廣告。
三、全面禁止下列內容:
「所有商品」之廣告內容「不得」呈現下列內容:
刊登內容出現菸品圖案、品牌、價格、描述抽菸等情境,皆屬不法。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煙品: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煙品。
四、販售及菸品廣告之罰責:
出售菸品: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行為停止為止。(菸害防制法第38條)
刊登菸品廣告:
廣告委託人,處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菸害防制法第33條)
廣告業或傳播業者:
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菸害防制法第33條)
2024/8/6一般食品廣告標示「生酮」字樣易生誤解,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
一、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行政函釋(113.8.1 FDA企字第1131201992號函)。
二、禁用一般食品以「生酮」字樣為廣告:
爾來,業者於網路購物平台刊登食品廣告,其內容述及「生酮」字樣,惟「生酮」為一種飲食方式,非單一食品所能達成,且須在專業人員的指導及監測下使用,爰為避免消費者誤解,一般食品不適合以「生酮」字樣為廣告。
三、罰責:
一般食品倘以「生酮」字樣為廣告,將認屬易生誤解,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得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2024/1/17 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
一、依農業部發布「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農護字第1120072810號函)。為規範寵物食品之標示宣傳廣告應提供充分且正確資訊,以下附表一、二為該原則「具體說明及違規用字」:
表一:
附件一、不實表述內容判定基準
一
特性宣稱或陳述資訊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提供證明者。
二
(一) 使用「無添加」、「不使用」等詞句或類似詞句。
未載明產品成分或其種類之名稱。
(二) 產品最終實質轉型之製程非在國內實施,卻使用「國產」等詞句或類似詞句。
並易誤導為國內生產。實質轉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規定認定之。
(三) 使用「經(特定單位)檢驗/認證/核可/認可/批准/通過推薦」 詞句或類似詞句。
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提供證明。
(四) 使用「研發」詞句或類似詞句。
未明確記載研發人姓名或研發機構名稱。
(五) 使用「獲獎」、「獎項」詞句或類似詞句。
未說明授獎機構、 獲獎時間、獎項名稱。
(六) 使用「符合國際標準」詞句或類似詞句。
產品未符合對應標準之要求。
表二:
附件二、誇張或易生誤解表述內容判定基準
涉及醫療效能
一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動物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動物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涉及改變動物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一
涉及改變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之負面狀態。
二
涉及影響血壓、體溫、血流等。
三
涉及改變免疫力、抵抗力。
四
涉及改變體型、體重、體態。
二、罰責:
依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5第2項(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及同法第29條第1項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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