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

一、猶豫期承諾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商店承諾消費者在商品到貨次日起7天(包含假日)內,不需提供任何理由即可辦理退換貨,前提是商品未毀損。

二、不適用猶豫期之商品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 6 類商品不適用 7 天猶豫期,敬請參閱下表內容。

項目
實例
排除原因

1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相片印製、刻製印章、特別量「身」縫製的衣服等客製化商品

專屬個別消費者,退貨後難以再販售

2

報紙、期刊或雜誌

出版品具有時效性,時間經過後難以販售

3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音樂 CD、DVD 影片和電腦軟體

拆封後可以被複製,性質上不易退貨

4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電子書、線上掃毒、線上金融匯款

下載後契約已履行,性質上不能退貨

5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紙尿褲等貼身用品

試穿檢查後再販售有衛生疑慮

6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現做餐盒、蔬果、蛋糕和牛奶

食品類可能變質

  1.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即為國際機票部分亦無 10 天猶豫期。

  2. 商品符合「客製化」要件,賣方仍應事先說明該商品排除七天鑑賞期的適用,否則消費者仍得依法主張退貨。

三、違反猶豫期罰則

商店介紹、商品介紹、聊聊過程或評價中,若違反猶豫期規範,依情節每次計 3 ~ 9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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