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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貨履約說明

AKARIC鼓勵商店提供最佳的交寄品質與出貨服務。當客人完成結帳後，除另經AKARIC同意外，商店須準時履行訂單完成出貨，並提供物流公司名稱及追蹤物流號碼，確保客人能夠在約定期間內收到商品，以提升客人信任和滿意度。以下為出貨時相關的履約事項，請特別留意並應循遵守。

### **一、禁運商品**

1. **禁運規範**：禁運商品不得在平台上刊登和銷售，若有違規者，請自行下架商品。
2. **損失責任**：如果包裹內含禁運商品，AKARIC不承擔損失或賠償責任，並可能影響商店的營運表現。
3. **詳細查閱**：詳情請參見「 [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shang-pin-guan-li/shang-pin-shi-fa-xing-shuo-ming-yu-gui-fan/jin-zhi-he-xian-zhi-shang-pin-zheng-ce.md) 」。

### **二、包裝建議**

1. **包裝規範**：商店出貨應遵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的「[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9029/ch07/type1/gov60/num11/Eg.htm)」，適用大型業者標準（資本額1億5000萬元以上）。
2. **包裝責任**：商店需負責妥善包裝商品並承擔相關費用，並投保適當運送保險。AKARIC不對包裝不當造成的損壞負責，商店需直接與物流業者解決爭議。
3. **參考原則**：包裝規範可能根據物流設定不同，請依各物流配送方式的出貨服務規範為準。

### **三、出貨服務規範**

1. **履行義務**：商店應準時履行訂單並提供物流公司名稱及追蹤物流號碼，以確保客人在約定期間內收到商品。
2. **服務選擇**：
   * **第三方物流 (甲指)**：詳細內容見「 [第三方物流 ( 甲指 ) -出貨服務規範](/wu-liu-xiang-guan/chu-huolli/di-san-fang-wu-liu-jia-zhi-chu-huo-fu-wu-gui-fan.md)」。
   * **超商取貨**：詳細內容見「[超商取貨-出貨服務規範 ](/wu-liu-xiang-guan/chu-huolli/guo-nei-wu-liu-paynow/chao-shang-chu-huo.md)」。
   * **宅配配送 (甲配)**：詳細內容見「 [宅配配送 ( 甲配 ) -出貨服務規範](/wu-liu-xiang-guan/chu-huolli/guo-nei-wu-liu-paynow/zhai-pei-pei-song-hei-mao.md)」。
   * 自訂物流：詳細內容請見「[自訂物流](/wu-liu-xiang-guan/chu-huolli/zi-ding-wu-liu-chu-huo-fu-wu-gui-fan.md)
3. **商品分類**：
   * **一般商品**：限用第三方物流 (甲指) 和超商取貨。
   * **約配商品**：需與客人約定送貨時間（如洗衣機、抽油煙機、冷氣），可選擇宅配配送 (甲配)。
   * **大材商品**：超出第三方物流 (甲指) 能配送的材積大小商品。

### **四、出貨爭議協商**

若商店和客人之間就訂單或商品產生任何爭議，其中一方可透過『聊聊-申請平台介入』向AKARIC請求介入協助解決時，AKARIC得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退還客人支付款項），且不因此對商店或客人負擔任何責任。

商店同意AKARIC得保留其代收客人支付的購物款項，直到客人確定訂單無誤。

### 五、**廢四機回收政策規範**

商店於平台上刊登販售政府指定的新四機（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及冷、暖氣機）商品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須提供相同項目、數量、時間及同送達地址之廢四機回收清除無償服務，相關規範作業重點如下：

1. 商店應於商店完整標示「本店配合環保署廢四機回收服務」及「廢四機回收專線（包括「商店廢四機回收專線」及「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 0800-085717」）」。
2. 商店應向客人宣達權益內容，並經客人簽名或知悉後存查相關文件或紀錄。前述權益內容應載明：「新購公告指定規格之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或冷、暖氣機時，商店應提供同項目、數量、時間及同送達地址之廢四機回收（搬、載運）無償服務。但不包含為搬、拆卸而動用大型機具、工程或危險施工等。請於交付廢四機時向商店索取回收聯單。客人本人簽名確認已被口頭告知或知悉上述權益」。
3. 於交付電子電器時，如客人有回收需求，商店送貨到客人家中需攜帶廢四機回收聯單，現場填寫廢四機回收聯單內容並由客人簽名確認後，將第 3 聯 ( 紅色 ) 交予客人留存，第 1 聯由商店存查。
4. 商店自回收日次日起 3 個月內交付廢四機，並於交付時，填寫交付日期，將廢四機回收聯單第 2 聯並同交付取得登記證之回收、處理業或執行機關辦理申報作業。以上文件資料商店應至少保存 1 年，回收處理業至少保存 5 年。
5. 若未完善處理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主管機管依其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可依法罰款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緩，並可按日連續處罰。
6. 相關法令與連結:

   (1). [廢棄物清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01\&previousPage=other%20articles)

   (2).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51\&previousPage=other%20articles)

   (3). [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6056\&previousPage=other%20articles)

   (4).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123\&previousPage=other%20articles)

   (5). 廢四機回收聯單電子取號申請: [廢四機回收入口網](https://recycle2.moenv.gov.tw/DNC/Sale/Login)資料下載區「電子電器販賣業者資料新登、變更及聯單申請表」填妥完整後，寄送至營業所在縣市之環保局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