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貨履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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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RIC鼓勵商店提供最佳的交寄品質與出貨服務。當客人完成結帳後,除另經AKARIC同意外,商店須準時履行訂單完成出貨,並提供物流公司名稱及追蹤物流號碼,確保客人能夠在約定期間內收到商品,以提升客人信任和滿意度。以下為出貨時相關的履約事項,請特別留意並應循遵守。
禁運規範:禁運商品不得在平台上刊登和銷售,若有違規者,請自行下架商品。
損失責任:如果包裹內含禁運商品,AKARIC不承擔損失或賠償責任,並可能影響商店的營運表現。
詳細查閱:詳情請參見「 」。
包裝規範:商店出貨應遵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的「」,適用大型業者標準(資本額1億5000萬元以上)。
包裝責任:商店需負責妥善包裝商品並承擔相關費用,並投保適當運送保險。AKARIC不對包裝不當造成的損壞負責,商店需直接與物流業者解決爭議。
參考原則:包裝規範可能根據物流設定不同,請依各物流配送方式的出貨服務規範為準。
履行義務:商店應準時履行訂單並提供物流公司名稱及追蹤物流號碼,以確保客人在約定期間內收到商品。
服務選擇:
第三方物流 (甲指):詳細內容見「 」。
超商取貨:詳細內容見「」。
宅配配送 (甲配):詳細內容見「 」。
自訂物流:詳細內容請見「
商品分類:
一般商品:限用第三方物流 (甲指) 和超商取貨。
約配商品:需與客人約定送貨時間(如洗衣機、抽油煙機、冷氣),可選擇宅配配送 (甲配)。
大材商品:超出第三方物流 (甲指) 能配送的材積大小商品。
若商店和客人之間就訂單或商品產生任何爭議,其中一方可透過『聊聊-申請平台介入』向AKARIC請求介入協助解決時,AKARIC得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退還客人支付款項),且不因此對商店或客人負擔任何責任。
商店同意AKARIC得保留其代收客人支付的購物款項,直到客人確定訂單無誤。
商店於平台上刊登販售政府指定的新四機(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及冷、暖氣機)商品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須提供相同項目、數量、時間及同送達地址之廢四機回收清除無償服務,相關規範作業重點如下:
商店應於商店完整標示「本店配合環保署廢四機回收服務」及「廢四機回收專線(包括「商店廢四機回收專線」及「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 0800-085717」)」。
商店應向客人宣達權益內容,並經客人簽名或知悉後存查相關文件或紀錄。前述權益內容應載明:「新購公告指定規格之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或冷、暖氣機時,商店應提供同項目、數量、時間及同送達地址之廢四機回收(搬、載運)無償服務。但不包含為搬、拆卸而動用大型機具、工程或危險施工等。請於交付廢四機時向商店索取回收聯單。客人本人簽名確認已被口頭告知或知悉上述權益」。
於交付電子電器時,如客人有回收需求,商店送貨到客人家中需攜帶廢四機回收聯單,現場填寫廢四機回收聯單內容並由客人簽名確認後,將第 3 聯 ( 紅色 ) 交予客人留存,第 1 聯由商店存查。
商店自回收日次日起 3 個月內交付廢四機,並於交付時,填寫交付日期,將廢四機回收聯單第 2 聯並同交付取得登記證之回收、處理業或執行機關辦理申報作業。以上文件資料商店應至少保存 1 年,回收處理業至少保存 5 年。
若未完善處理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主管機管依其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可依法罰款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緩,並可按日連續處罰。
相關法令與連結:
(1).
(2).
(3).
(4).
(5). 廢四機回收聯單電子取號申請: 資料下載區「電子電器販賣業者資料新登、變更及聯單申請表」填妥完整後,寄送至營業所在縣市之環保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