猶豫期
一、猶豫期承諾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商店承諾消費者在商品到貨次日起 10 天(包含假日)內,不需提供任何理由即可辦理退換貨,前提是商品未毀損。
二、不適用猶豫期之商品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以下 6 類商品不適用 10 天猶豫期,敬請參閱下表內容。
項目
實例
排除原因
1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相片印製、刻製印章、特別量「身」縫製的衣服等客製化商品
專屬個別消費者,退貨後難以再販售
2
報紙、期刊或雜誌
出版品具有時效性,時間經過後難以販售
3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音樂 CD、DVD 影片和電腦軟體
拆封後可以被複製,性質上不易退貨
4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電子書、線上掃毒、線上金融匯款
下載後契約已履行,性質上不能退貨
5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內衣褲、刮鬍刀、除毛刀、紙尿褲等貼身用品
試穿檢查後再販售有衛生疑慮
6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現做餐盒、蔬果、蛋糕和牛奶
食品類可能變質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即為國際機票部分亦無 10 天猶豫期。
客製化商品若客人下單後,未收到商品前申請取消:
三、違反猶豫期罰則
商店於商品介紹、商店介紹、聊聊溝通過程違反猶豫期規範,每次計 2 ~ 6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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