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品類
一、適用範圍
一般用品、嬰童用品及美妝用品商品,如:文具、玩具、嬰幼兒用品、生活用品及有聲書、語言學習、美容工具、美體工具、美髮工具、彩妝工具、清潔劑、腳踏車、旅行箱…等。
二、檢驗項目
驗證檢查:商品需要相關認證及檢驗合格標示(如商檢、ST、CNS、TUV/GS),應清楚標示於商品本體明顯且不易消失處。說明:
(1). 凡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的玩具及其他公告需商檢之嬰幼文教類商品(填充玩具、充氣玩具、電動玩具、玩具樂器/器具、嬰兒車、嬰兒床、學步車、測驗智力之玩具等),應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之”合格標識”並標貼在商品本體或印製於中文標示上。(不需認證檢驗之商品則不需標示)
(2). 商檢或CNS標識等認證標示等認證標示,應予標貼在產品本體或包裝上。
(3). 食品及食具用合成劑,需參照CNS3800品質規範。(需檢驗項目:螢光劑、甲醇、砷、重金屬(以鉛計)、壬基苯酚類界面活性劑、PH值、界面活性劑含量、表面張力、生誤解度、香料及著色劑)
(4). 衛生棉用品需參照CNS9324品質規範。(需檢驗項目:滲漏試驗、回滲量、PH值、遷移性螢光劑、吸水倍數、褪色現象)
(5). 自行車、折疊式自行車,需檢驗CNS366之1~9(自行車安全要求)。
(6).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需檢驗: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7). 衛生紙需檢驗CNS1091:基重、破裂強度、吸水性、遷移性螢光劑、可分散性。
(8). 旅行箱需檢驗CNS15331:落下、裝載、耐寒、耐熱、行走、拉桿伸縮功能試驗。
標示檢查
(1).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
(2). 一般用品
•. 商品名稱
•. 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 商品原產地。
•. 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3). 文具
•. 一般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 商品原產地。
•. 特殊性文具商品應標示事項: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主要用途及使用方法(使用方法得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主要材質或成份、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有效日期(限化學類及黏著類文具標示之)、警告標示。
(4). 嬰兒床
•. 商品名稱及型號
•. 嬰兒床尺度與床板厚度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 製造年、月。
•. 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 商品原產地。
•. 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
•. 主要材質。
•. 使用方法,應含裝配、調整、維護及收合等操作方法。
•.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 警告標示,其內容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應另標明特殊警告標示。
•. 具電動裝置者,應另依「電器商品標示基準」標示。
(5). 嬰兒學步車
•. 商品名稱及型號。
•. 製造年、月。
•. 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 商品原產地。
•. 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 主要材質或成分。
•. 使用方法,包括裝配、使用、維護、收合、調整等之操作方法。
•.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 警告標示,其內容如有危害使用者安全之虞者,應另標明特殊警告標示。
(6). 手推嬰幼兒車
•. 產品名稱及型號。
•. 製造年、月。
•. 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 商品原產地。
•. 適用之年齡(以月為單位)及最大容許載重量。
•. 主要成分或材質。
•. 使用方法(得以另行印製使用說明書)。
•. 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 有危害使用者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7). 玩具
•. 商品名稱。
•. 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 商品原產地。
•. 主要成分或材質。
•. 適用之年齡。
•. 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 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8).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繁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材質、成分部分);應使用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9).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需清晰整齊,不可有印刷錯誤及模糊不清等情形。
(10). 商品之標示,應以本體上標示為原則,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使用時明顯易見。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不得貼在包裝盒外之熱縮膜上(進口商品除外)。
(11).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字體顏色應底色不同且亦易辨識,應標示『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
(12). 影碟形式商品:影碟形式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之錄影節目帶,內容涉及中國大陸等相關資料,則需送交新聞局審驗並取得字號,並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經審查核准之錄影節目帶,其標籤及封套所載內容,應與審核合格證明文件內容相符。其屬免入送審之錄影節目帶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
外觀檢查:於商品正面30公分檢視,不能有刮痕、髒點、鏽蝕、缺角、烤漆不均、斑點殘留…等外觀上的瑕疵。商品外觀無下列情形:
(1). 凹陷(商品外觀受外力衝擊或是成型不良造成的瑕疵稱之) 說明:各部位若形成明顯凹陷的情形,凹下低於表面影響整體美觀或使無法使用。
(2). 刮痕(商品受到異物磨擦或尖銳物劃傷所形成之瑕疵) 說明:各部配件之正面部分不可有刮痕。
(3). 缺口(商品於製造過程中形成的不良現象,常見成型缺料及斷裂缺角。) 說明:缺口不良不應發生在任何部位。
(4). 破損(商品受到外力嚴重衝擊所造成的情形) 說明:商品破損影響整體功能及外觀者。
(5). 扭曲(商品受到外力抵抗,或是受壓造成扭曲變形。) 說明:若商品本體或配件受到外力扭曲,可恢復其功能外觀者,應要求供應商改善;但會影響其功能者,則屬不良品。
(6). 零件脫落(商品於組裝過程中疏忽或於運送過程受震動造成零件脫落情形) 說明:商品之零件有鬆脫情形,若非外力所及,則請供應商作商品組裝設計面的檢討;若於搬運過程中受外力衝擊,則應要求供應商做包裝上的改進。
(7). 龜裂(商品本身材質易碎或受到重壓所造成的情況稱之) 說明:商品龜裂與使用材質有很大關係,質脆的商品較容易發生,容易發生龜裂的商品應可輔導供應商做墜落測試或是由包裝面改善;有影響其功能及外觀者,則屬不良品。
(8). 刺狀物突出、毛邊或銳角(商品外觀形狀彎角處,未做磨邊處理,所形成的尖銳部位或凸起處所存在的毛邊,於整理過程中未做磨邊後置處理,而殘留下所形成的尖銳部位。) 說明:用手指輕微碰觸,可明顯感覺尖銳感,有刮傷使用者的疑慮,毛邊明顯可見,影響消費者於使用上的安全。
(9). 生鏽(金屬材質的商品,螺絲部位,未作好保養工作,而發生生鏽氧化等情況。) 說明:商品生鏽影響其功能及美觀者,則屬不良品。
(10). 密合度不佳(商品合併或配件組裝時,因成型不良或間隙過大而造成組裝上的瑕疵。)
(11). 印刷不良(說明書、保證書運用照相及分色技巧,把文字、圖畫等原稿製成印版,加上油墨壓印,並可連續印出的技術,因為油墨分布不均或潮濕而造成字體髒污、模糊等情形。)
(12). 缺頁或裝訂錯誤(把散頁的書籍或字畫加工訂成冊子,因作業疏失造成頁數短少、欠缺或裝訂時發生頁碼順序顛倒的情形。)
功能檢查(組合式商品須組裝測試)
(1). 無電力驅動商品,組立後各項功能須能正常使用。
(2). 電力驅動商品,組立後測試操作功能應符合商品敘述書或說明書解說之功能:
•. 插電後,商品電源顯示正常。
•. 商品操作面板顯示正常。
•. 使用時不可有異常之機械噪音。
•. 使用時不可有密合度不佳造成機身晃動現象。
•. 使用時須正常運轉、無脫落之情形。
•. 具升降及摺疊功能之產品,須能正常升降及摺疊使用。
•. 教學光碟檢視畫面是否清晰無雜訊現象,聲音輸出有無失真。
•. 毛刷類商品,使用圓滑的筆桿,於刷毛處上下來回刷動共100次(上為1次,下為1次),掉落的毛數必須≦ 17根(每根需5mm以上長度,才列入計算)。
三、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檢驗報告:需檢測之商品應檢附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之完整檢測報告正本送驗者須附正本,核對正本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進口報單:送驗者須附正本,核對正本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
專利證明、經銷合約書、商標授權書:需提供正本核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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