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紡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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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般成衣(包括上衣、褲子、裙子、外套、洋裝、套裝、牛仔衣褲、襯衫、皮衣、大衣、泳裝…等)、貼身衣物(包括胸罩、內褲、襯裙、睡衣、連身內衣、衛生衣褲、胸托、塑身衣、浴袍、襪子…等)、紡織配件(包括絲巾、圍巾、披巾、領帶、帽子、手套、袖套…等)。
商品敘述書資料核對:尺寸、規格、顏色、產地、材質須與商品敘述資料相符。
機能及驗證檢查
功能檢查(組合式商品須組裝測試)
防螨、抗菌、抗UV、防霉、除臭、防蚊、防焰、遠紅外線、涼感、吸濕排汗…等機能材質或添加物(例如:鍺、鈦、銀、機能藥劑…等),應提供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及政府認可立案機構檢驗報告正本。
抗UV:可提供最淺色檢驗報告
吸濕排汗、吸濕速乾機能檢測方法及標準,。
吊掛機能性吊卡商品仍需提供檢驗報告確認功能性。(例如:抗UV、涼感、吸濕排汗…等)
耐水洗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深色、鮮豔色或經水洗有掉色染色疑慮,需提供檢驗報告。
自身變褪色
附布汙染
自身相互污染
乾式
溼式
一般衣物
3級
4級
4級
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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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仔服飾
3級
3級
3級
3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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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鑽飾、墜飾
3級
4級
4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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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耐水洗色牢度附布汙染增加半級容差,如未達標準可於吊卡或外包裝加註洗滌警語。
耐水洗自身變褪色、自身相互汙染以及耐摩擦色牢度增加半級容差,如超出容差處理方式:不合格狀況對商品品質影響程度較低,如有多數消費者反應色牢度問題,則請廠商改善商品品質後再販售。
材質成分
纖維成分百分比許可差應在正負3%以內,標示百分之百者無許可差。
羊毛、羊絨類商品成分標示及檢測項目說明:
Wool
Wool
Wool
商品標示+/-3%以內 標示百分之百者無許可差
Cashmere、Pashmina、Shamina
Cashmere
Cashmere
羽絨毛成份分析檢測:依據CNS檢驗方式羽絨成分百分比許可差應在百分之五以內、含有羽絨之服飾不得標示「純」或「百分之百」羽絨、如有鵝絨製品訴求,需提供鴨鵝分類檢驗報告、樣品檢驗需檢附成分報告,如商品未明列檢驗方法,請依CNS羽絨毛檢驗方式檢測,如商品有標示特定檢驗方式,即需提供符合標示之檢驗報告。說明:商品標示90%羽絨(JIS標準),即需提供並符合JIS檢驗方法及標示基準。
皮草類商品成分檢測:兔毛/馬毛/貉子毛不需提供檢驗報告;貂毛/狐狸毛/喀什米爾/犛牛毛需提供檢驗報告;上敘皮草如僅為毛領或袖口配飾佔比低,可免提供檢驗報告,但毛草面積大且為銷售主訴求(如:整件兔毛外套、馬毛背心…等)、毛草有疑慮或有判斷上困難,仍需提供檢驗報告。
水洗縮率:梭織物3%;針織物5%-6%。
游離甲醛限量值:一般服飾游離甲醛含量應在75ppm(百萬分之一)以下。嬰幼童服飾游離甲醛含量應在20ppm(百萬分之一)以下。
女用內褲類商品,褲底結構設計需有二層,褲底結構不可過於鬆散。
標示檢查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服飾標示基準規定。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繁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商品品牌名稱須與系統品名、商品Logo、吊牌相符。
商品品牌標示須於商品吊卡或本體。(如系統品名無品牌名稱訴求則可免)
洗標規定:洗標應標示生產國別、纖維成分百分比、洗燙處理方法,且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五大洗滌圖案,如圖案與我國規範不同或標示不完全,可於外袋中文標示或吊卡補強正確圖案,但洗標及補強圖案不可有衝突;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滌處理方式,但圖案與文字說明必需意義相符,不可相互衝突;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襪類商品每雙本體上如無附縫洗標,應於最小販售包裝上以不易拆換襪標、附卡、等方式標示基本標示內容(品名、尺寸、材質、產地、洗滌圖示、廠商資料)且本體不得以貼標方式為之。下列服飾得以附掛、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嬰兒衣物、泳裝類、內著類(胸罩除外)、手帕、領帶、圍巾、手套、袖套、帽類、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隱形胸罩類商品應標示品名、材質、產地、尺寸、製造商/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製造日期(年/月/日)、洗滌方式、注意事項、穿戴相關警語(穿戴後皮膚若有不適,請暫停使用、建議勿長時間穿戴或依建議穿戴時間穿著使用、皮膚受傷、感染、曬傷或任何不適請勿使用、隱形胸罩屬消耗性產品,黏性會因穿著次數而逐次遞減。)
進口商品,其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字體顏色應與底色不同且易辨識。
贈品規範:不進行尺寸量測,但如有明確標示長X寬仍需量測;本體如未車縫洗標或洗標內容錯誤或不完整,可於外袋或吊卡補完整的正確標示,內外標示不可有衝突狀況;贈品如有機能訴求(如:抗UV、抗菌、防螨…等)或有價材質訴求(如:羽絨、羊毛、蠶絲、Cashmere…等),需檢附檢驗文件;紡織類贈品可免提供耐水洗色牢度和耐摩擦色牢度報告。
外觀檢查:商品外觀依照商品種類分為下列情形
外觀檢查:商品外觀依照商品種類分為下列情形
一般衣物
針頭
車縫過程因針頭斷落未挑出,造成安全性缺失,屬嚴重缺失。
不應發生在商品任何部位
霉斑
表面出現灰黑色或淡紅色發霉之斑點
針孔
車縫不當拆除縫線造成針孔痕跡
勾紗
商品布面上經紗及緯紗被勾出之情形
脫毛
毛簇有易於拔取脫落之現象
印刷不良/印花不良/脫版/漏印
印刷之花紋不清或圖樣未能完全印出,導致圖樣呈現不完整。
印斑、色斑
外觀有片狀或點狀,有深有淺輪廓不明顯,大小不一位置不集中。
破洞/斷紗/布面漏針
製造過程布面經紗或緯紗被截斷形成之破洞
副料狀況不良
鈕釦:脫落、破裂、無法扣合或無法扣緊 拉鍊:拉鍊頭斷落或拉鍊功能不良 其它如蕾絲瞐鑽配布配飾…等加工不良
竄毛/竄絲
填充物竄出布面之現象
不可明顯易見於商品任何部位
紗線密合度不良
經緯紗排列過於緊密或稀疏形成之布面瑕疵
渡色
印出花紋不夠明銳,有向花紋外渡出之現象
色差
商品布面得色不均,如左中右色差、前後色差、點狀或片狀深淺不一致情形
商品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同一件布料裁片不可發生色差。
同一批商品可接受缸差,但不接受有嚴重色差。
車縫不良
接合車縫處有裂縫、歪斜、跳針、斷線、鬆縫、開縫、折縫、皺縫、重複回針、收線頭不牢固、線頭脫落不良之瑕疵
將商品平放,30公分目視車縫接合處並輕微拉開車縫處檢視,需無左欄敘述之缺失。
汙損
商品沾染髒汙
同一面面積汙損超過1公分或面積1平分公分1處,或汙損0.5公分以內超過3處。
不良接頭
商品布面有大小結頭、不良打結情形
商品為棉織品,容許有少數小接頭(1~3個),若接頭過大或接頭過多則為缺失。
飛花/異色紗/粗結紗/棉粒/織入異物
布面經紗及緯紗間織入廢棉或棉絮
容許有少數粗結紗、棉粒最多容許3個不可集中
異色紗織入最長容許1公分最多3處不可集中
不可發生織入髒汙棉絮及異物
線屑過多
商品布面殘留未清理之線屑
線屑狀況已影響商品清潔度
線頭未修
線頭未修
商品車縫處殘留2公分以上未修剪之線頭
內衣類:除需符合一般衣物外觀標準外,仍需注意以下事項:整體不可髒污、勾紗、沾染、跳針、浮針、斷線、破損,另線頭需修剪乾淨;罩杯上緣不可外翻;一體成型的泡棉或QQ棉不可有變形或凹痕現象發生;罩杯中碗線車縫需平整,左右罩杯中碗線須對稱,差異不可超過 0.2公分;前中心不可歪斜,不可左右高低;罩杯前中心與鋼圈帶接合處需平行,不可有落差產生;胸下鋼圈帶須壓過土台至少2/3處;左右鋼圈長度須相同;罩杯內襯假縫線不可外露(以眼睛平視鋼圈為準);假縫線須拉斷,拉斷後若有浮線現象,必需將假縫線挑出;脅片需平整;肩帶左右尺寸須一致;膠片不可有變形、凹痕或斷裂等現象發生;產品如有花結,車縫需置中不可歪斜不可脫落;軟鋼條不可有變形、凹痕或斷等現象發生;背鉤與表布結合處不可有落差產生。
內褲類:除需符合一般衣物外觀標準外,仍需注意以下事項:整體不可髒污、勾紗、沾染、跳針、浮針、斷線、破損,另線頭需修剪乾淨、左右褲腳尺寸及打K處必須對稱、假縫線須拉斷,拉斷後若有浮線現象,必需將假縫線挑出、產品如有花結,車縫需置中不可歪斜不可脫落、加強片車縫需平整,沿邊車不可落針、如有軟鋼條不可有變形、凹痕或斷裂等現象發生。
功能檢查
鬆緊帶檢查:有鬆緊帶商品需將鬆緊帶拉至原鬆緊帶2倍長,來回測試3次;測試時如有彈性疲乏現象屬嚴重缺失;測試時應注意鬆緊帶車縫處,是否牢固無脫離現象。
拉鍊檢查:有拉鍊之商品需測試拉鍊滑動是否有卡住現象,來回測試3次;測試時應注意拉鍊頭是否會脫落或鍊條是否牢固,無脫離現象。
鈕扣、扣眼檢查:鈕扣需用雙線通兩次以上,配合面布質料品質繞根在裡面打結,而扣眼位置需與鈕扣位置相對稱;扣眼大小需配合鈕扣直徑大小不得太大或太小,扣子需能輕鬆穿過扣眼;扣眼兩邊止處須4針以上無崩線且不得有針距不夠細密或脫線之情形;商品鈕扣不可變形彎翹、不可大小不一及褪色情形,有則屬嚴重缺失。
釘扣檢查:需將釘扣扣上並實際使用,測試確認釘扣是否有扣合太鬆或太緊之情形。
授權、專利、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名牌、品牌商品、贈品需提供相關授權文件、原廠証明或來源証明。
標示有『®』或『TM』等字樣商品,需提供商標授權使用證明(例:商標註冊文件或商標授權書)。
專利文件(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國內專利-供應商非專利權人,除提供專利文件外需再提供專利權人授權使用文件。
國外專利-專利權人為國外廠商,國內供應商無法提供間接授權證明,則供應商需簽署『專利文件切結書』,專利文件僅收取專利證書不需收取專利內文。
訴求進口商品需提供商品進口報單。
授權、專利、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報告允收期限以入樣收件日為基準回推二年效期。
檢驗單位需為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進口產品亦可提供該製造國之合法檢驗證明。
申請測試者須為供應商,若非供應商則需提供原申請測試者授權使用之文件。
檢驗報告需提供正本附有原送測用樣布塊以供與樣品比對。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
商品於包裝或吊牌上,應標明下列事項:依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規定,服飾商品上需加註品名、規格/組合、尺寸/尺碼、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纖維成分百分比(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必要時得輔以法定英文學名。),織品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等纖維名稱及其成分百分比。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成分百分比、洗燙處理方法(需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符合服飾標示基準之圖示)。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規定,應實施檢驗之商品,應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商檢標識,如無法判定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為避免造成檢驗上困擾,請供應商將商品送至標準檢驗局執行品目判定並提供「商品檢驗文件」或「不需檢驗文件影本」。(應施檢驗範圍,最新內容仍需以標準檢驗局公告為主。)
詳請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