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家電類
一、適用範圍
數位錄音筆
手提式錄放音機
喇叭音箱(內含擴大機)
數位無線電視機上盒
隨身聽、MP3、MP4、MP5
音響擴大機
汽車音響
行車紀錄器
數位攝影機
顯示器(液晶、電漿)
數位相機
電腦卡拉OK(電腦點唱機)
車用DVD、VCD
多媒體播放機(網路多媒體播放器)
數位相框
數位式錄放影機(DVD、VCD、LCD、LD)
網路收音機
一般家電
電鍋
電子鍋
電火鍋
電燉鍋
電壺(電茶壺)
電煎藥壺(養生壺)
電熱水瓶
果汁機
電動榨汁機
食物調理機
磨咖啡豆機
電咖啡機
電濾煮器(電咖啡壺)
電爐
電磁爐
微波爐
電烤箱
保溫盤
烤麵包機(烤土司機)
電熱烤盤
電動刨冰機
電氣蒸籠(電蒸爐)
電熱便當箱
電動攪拌器
鬆餅機(蛋捲機)
電冰箱
洗碗機
烘碗機
開飲機
飲水供應機
貯備型電開水器
即熱式電熱水器
儲存式電熱水器
排油煙機
吸塵器(不含充電式)
地板打蠟機
洗衣機
脫水機
乾衣機
被服烘乾機
電(蒸汽)熨斗
冷氣機
電扇(水涼扇)
除溼機
電暖器
電梳(電美髪組)
吹風機
電芳香器
茗茶機(泡茶機)
烘手機(自動乾手機)
泡腳機
電蚊香器
電捕蚊燈(捕蚊器、吸蚊器)
電動按摩器
電刮鬍刀(不含充電式)
電動削鉛筆機(不含充電式)
電暖墊
魚缸加溫器(石英加溫器)
電剪髮器(不含充電式)
電湯匙
電毯(電暖被)
電暖腳套
電暖(水)袋
電毯(電暖被)
電暖靠枕
電暖抱枕
冷藏保溫箱(車用冷藏箱、紅酒櫃、冷藏展示櫃)
保暖電懷爐(電暖蛋)
空氣清淨機(臭氧產生器)
奶瓶消毒鍋(器)
調乳器
資訊產品
掃瞄器
滑鼠
電腦鍵盤
液晶顯示器(電腦用)
筆記型電腦
印表機
PDA(個人資料處理機)
影印機
自動櫃員機
光碟機(電腦用)
顯示卡(電腦用內插卡)
隨身碟
音效卡(電腦用內插卡)
網路卡(電腦用內插卡)
電腦主機板
計算機
電子辭典
電動碎紙機
交換式電源供應器
UPS不斷電系統
收銀機
刷卡機
電動打字機
GPS衛星導航機
平板電腦
讀卡機
接觸式讀卡機
具I/O之乙類電腦內插卡
外接式網路卡
USB HUB
路由器、橋接器、交換器、集線器
3C二次鋰行動電源
軟碟機、硬碟機(電腦用含內接式、外接式)
3C二次鋰電池、3C電池充電器
汽車點菸用電源供應器(108年1月1日列檢)
二、檢驗項目
驗證檢查
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規定,應實施檢驗之商品,應將產品送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者應於產品本體明顯且不易消失處加附合格標識標識。
如產品不在列表中,為避免在檢驗上造成困擾,應要求供應商提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產品檢驗”文件或”不需檢驗”文件影本。
認證標示須與商品相符(不需認證檢驗之商品則不需標示)。
通訊類商品應有交通部電信總局或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核可號碼。
標示檢查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
電器及電子商品(硬體)標示事項: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V)及額定頻率(Hz);總額定消耗電功率(W)或額定輸入電流(A)(無則免標);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生產國別或地區;規格;注意事項或警語;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方法;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
電器及電子商品(零組件及耗材)標示事項: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V)(無則免標);規格;生產國別或地區;製造商、委製商、分裝商名稱、電話、地址,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注意事項或警語(無則免標)、製造年、月。
電器及電子商品(硬體)標示基準 軟體商品類之應行標示事項:軟體名稱、版本及語文表達方式;系統需求;軟體功能、用途及內容;螢幕解析度需求;注意事項及警語;發行、設計或出版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如為進口商品須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國外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商品原產地。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應使用清晰、簡明易懂之字體、文字或圖解說明之。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需清晰整齊,不可有印刷錯誤及模糊不清等情形。
商品之標示,應以本體上標示為原則,其標示位置應於正常安裝使用時明顯易見。但無法於本體上標示者,應於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之,不得貼在包裝盒外之熱縮膜上。
進口商品,其原有標示文字不得塗毀或掩蓋。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字體,其字體顏色應底色不同且亦易辨識,應標示『警告』或『注意』二字字體。
行動電話應有電磁波警語標示及SAR標示。
說明: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標示方式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SAR標示: SAR內容「SAR標準值2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 ___W/Kg」。標示方式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行動電話類於9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手機加註警語及標示SAR值(電磁波能量吸收)。
外觀檢查:商品正面30cm檢視,不能有刮痕、髒點、鏽蝕、缺角、烤漆不均、斑點殘留…等外觀上的瑕疵。商品外觀無下列情形:
凹陷(商品外觀受外力衝擊或是成型不良造成的瑕疵稱之)說明:各部位若形成明顯凹陷的情形(凹下低於表面影響整體美觀)或使各配件無法使用者。
刮痕(商品受到異物磨擦或尖銳物劃傷所形成之瑕疵)說明:各部配件之正面部分不可有刮痕。
銳角(商品外觀形狀彎角處,未做磨邊處理,所形成的尖銳部位。)說明:用手指輕微碰觸,可明顯感覺尖銳感,有刮傷使用者的疑慮。
缺口(商品於製造過程中形成的不良現象,常見成型缺料及斷裂缺角。)說明:缺口不良不應發生在任何部位。
破損(商品受到外力嚴重衝擊所造成的情形)說明:商品破損影響整體功能及外觀者。
扭曲(商品受到外力抵抗,或是受壓造成扭曲變形)說明:若商品本體或配件受到外力扭曲,可恢復其功能外觀者,應要求供應商改善;但會影響其功能者,則屬不良品。
零件脫落(商品於組裝過程中疏忽或於運送過程受震動造成零件脫落情形)說明:商品之零件有鬆脫情形,若非外力所及,則請供應商作商品組裝設計面的檢討;若於搬運過程中受外力衝擊,則應要求供應商做包裝上的改進。
龜裂(商品本身材質易碎或受到重壓所造成的情況稱之)說明:商品龜裂與使用材質有很大關係,質脆的商品較容易發生,容易發生龜裂的商品,應可輔導供應商做墜落測試或是由包裝面改善;有影響其功能及外觀者,則屬不良品。
刺狀物突出/毛邊(商品成型時於彎角處或凸起處所存在的毛邊,於整理過程中未做磨邊後置處理,而殘留下所形成的尖銳部位。)說明:毛邊明顯可見,影響功能及消費者使用上的安全或不便者。
生鏽(金屬材質的商品,螺絲部位,未作好保養工作,而發生生鏽氧化等情況。)說明:商品生鏽影響其功能及美觀者,則屬不良品。
密合度不佳(商品上、下蓋合併或配件組裝時,因成型不良或間隙過大而造成組裝上瑕疵。)
功能檢查(組合式商品須組裝測試):無電力驅動商品,組立後各項功能須能正常使用且測試操作功能應符合商品或說明書解說之功能,如插電後,商品電源顯示正常、商品操作面板顯示正常、使用時不可有異常之機械噪音、使用時不可有密合度不佳造成機身晃動現象、使用時須正常運轉、無脫落之情形。
三、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檢驗報告:需檢測之商品應檢附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之完整檢測報告正本送驗者須附正本,核對正本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進口報單:送驗者須附正本,核對正本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
專利證明、經銷合約書、商標授權書:需提供正本核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影本需加蓋供應商大小章,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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