寢具織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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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用紡織製品類、家飾用布,包括床單、床罩、枕套、被套、被類、毯子、睡袋、枕頭、床墊、椅墊、地毯、踏墊、桌巾、餐巾、餐墊、沙發套、椅套、窗簾、帷幔、布簾、毛巾、浴巾、抹布;不包含用過即丟之織品、標籤用布、營帳用布、汽車罩用布。
尺寸、規格、顏色、產地、材質須與商品敘述書資料相符。
發泡類商品(泡棉、乳膠、矽膠),需於敘述書銷售注意事項欄位加註商品密度。
被胎類商品(羽絨被、蠶絲被、羊毛被),需於敘述書尺寸規格欄位加註商品重量。
可包覆床墊類商品(床罩、床包),需於敘述書尺寸規格欄位加註可包覆床墊高度。
寢具(床包組、床罩組、涼被、四季被),需於敘述書規格欄位加註花版款式。
防螨、抗菌、抗UV、防霉、除臭、防蚊、防焰、遠紅外線、涼感、吸濕排汗…等機能材質或添加物(例如:鍺、鈦、銀、機能藥劑…等),應提供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政府認可立案機構檢驗報告正本。如為進口產品,可提供製造國合法檢驗證明報告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抗UV:可提供最淺色檢驗報告。
吸濕排汗、吸濕速乾機能檢測方法及標準,。
吊掛機能性吊卡商品仍需提供檢驗報告確認功能性。(例如:抗UV、涼感、吸濕排汗…等)
耐水洗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檢測標準
床單類
CNS2811
自身變褪色3-4級 附布汙染3-4級
自身相互汙染3-4級
乾摩擦3-4級
濕摩擦3-4級
毛巾類
CNS5899
自身變褪色3-4級 附布汙染3-4級
自身相互汙染3-4級
乾摩擦4級
濕摩擦3級
備註
耐水洗自身變褪色、附布汙染、自身相互汙染以及耐摩擦色牢度乾摩擦、濕摩擦增加半級容差,如超出容差處理方式:
不合格狀況對商品品質影響程度較低:如有多數消費者反應色牢度問題,則請廠商改善商品品質後再販售。
不合格狀況對於商品品質影響程度較高,需請廠商改善商品品質後再販售。
材質成分
纖維成分百分比許可差應在正負3%以內。
羊毛、羊絨類商品成分標示及檢測項目說明
Wool
Wool
Wool
商品標示+/-3%以內
Cashmere、Pashmina、Shamina
Cashmere
Cashmere
羽絨毛成份分析檢測:依據CNS檢驗方式羽絨成分百分比許可差應在百分之五以內;如有鵝絨製品訴求,需提供鴨鵝分類檢驗報告;樣品檢驗需檢附成分報告,如商品未明列檢驗方法,請依CNS羽絨毛檢驗方式檢測,如商品有標示特定檢驗方式,即需提供符合標示之檢驗報告。說明:商品標示90%羽絨(JIS標準),即需提供並符合JIS檢驗方法及標示基準。
皮草類商品成分檢測:兔毛/馬毛/貉子毛不需提供檢驗報告;貂毛/狐狸毛/喀什米爾/犛牛毛需提供檢驗報告;上敘皮草如僅為邊框或局部配飾佔比低,可免提供檢驗報告,但毛草面積大且為銷售主訴求(如:整件兔毛毯、馬毛毯…等)、毛草有疑慮或有判斷上困難,仍需提供檢驗報告。
游離甲醛限量值(ppm單位:百萬分之一)
嬰幼童(年齡24個月以內者)用紡織製品(如:床上用品),游離甲醛含量應在20ppm以下。
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製品類(如:寢具、毛巾…等),游離甲醛含量應在75ppm以下。
室內裝飾用紡織製品類(如:桌巾、窗簾、沙發罩…等),游離甲醛含量應在300ppm 以下。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織品標示基準規定。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繁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商品品牌名稱須與系統品名、商品logo、吊牌相符。
商品品牌標示須於商品吊卡或本體。(如品名無品牌名稱訴求則可免)
商品於包裝或吊牌上,應標明下列事項:
依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規定,商品上需加註品名。
規格、組合。
尺寸或尺碼。
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纖維成分百分比。 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必要時得輔以法定英文學名;織品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等纖維名稱及其成分百分比;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成分百分比。
洗燙處理方法:需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之圖案
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洗標規定
洗標應標示生產國別、纖維成分百分比、洗燙處理方法,且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
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五大洗滌圖案,如圖案與我國規範不同或標示不完全,可於外袋中文標示或吊卡補強完整正確圖案,但洗標及補強圖案不可有衝突狀況。
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滌處理方式,但圖案與文字說明必需意義相符,不可相互衝突。
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洗標纖維成份標示需與商品材質相符,不可多標或少標。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文字,應標示於明顯易見之處。
贈品規範
不進行尺寸量測,但如有明確標示長X寬仍需量測。
本體如未車縫洗標或洗標內容錯誤或不完整,可於外袋或吊卡補完整的正確標示,內外標示不可有衝突狀況。
贈品如有機能訴求(如:抗UV、抗菌、防螨…等)或有價材質訴求(如:羽絨、羊毛、蠶絲、Cashmere…等),需檢附檢驗文件。
紡織類贈品可免提供耐水洗色牢度和耐摩擦色牢度報告。
外觀檢查
商品外觀依照商品種類分為下列情形:
針頭
車縫過程因針頭斷落未挑出,造成安全性缺失,屬嚴重缺失。
不應發生在商品任何部位
霉斑
表面出現灰黑色或淡紅色發霉之斑點
針孔
車縫不當拆除縫線造成針孔痕跡
勾紗
商品布面上經紗及緯紗被勾出之情形
脫毛
毛簇有易於拔取脫落之現象
印刷不良/印花不良/脫版/漏印
印刷之花紋不清或圖樣未能完全印出,導致圖樣呈現不完整
印斑、色斑
外觀有片狀或點狀,有深有淺輪廓不明顯,大小不一位置不集中
破洞/斷紗/布面漏針
製造過程布面經紗或緯紗被截斷形成之破洞
副料狀況不良
鈕釦:脫落、破裂、無法扣合或無法扣緊 拉鍊:拉鍊頭斷落或拉鍊功能不良 其它如蕾絲瞐鑽配布配飾…等加工不良
竄毛/竄絲
填充物竄出布面之現象
不可明顯易見於商品任何部位
紗線密合度不良
經緯紗排列過於緊密或稀疏形成布面瑕疵
渡色
印出花紋不夠明銳,有向花紋外渡出之現象
色差
商品布面得色不均,如左中右色差、前後色差、點狀或片狀深淺不一致情形
商品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同一件布料裁片不可發生色差。
同一批商品可接受缸差,但不接受有嚴重色差
車縫不良
接合車縫處有裂縫、歪斜、跳針、斷線、鬆縫、開縫、折縫、皺縫、重複回針、收線頭不牢固、線頭脫落不良之瑕疵
將商品平放,30公分目視車縫接合處並輕微拉開車縫處檢視,需無左欄敘述之缺失
汙損
商品沾染髒汙
同一面面積汙損超過1公分或面積1平分公分1處,或汙損0.5公分以內超過3處
鬆緊帶檢查
有鬆緊帶商品需將鬆緊帶拉至原鬆緊帶2倍長,來回測試3次。
測試時如有彈性疲乏現象屬嚴重缺失。
測試時應注意鬆緊帶車縫處,是否牢固無脫離現象。
拉鍊檢查
有拉鍊之商品需測試拉鍊滑動是否有卡住現象,來回測試3次。
測試時應注意拉鍊頭是否會脫落或鍊條是否牢固,無脫離現象。
鈕扣、扣眼檢查
鈕扣需用雙線通兩次以上,配合面布質料品質繞根在裡面打結,而扣眼位置需與鈕扣位置相對稱;扣眼大小需配合鈕扣直徑大小不得太大或太小,扣子需能輕鬆穿過扣眼。
扣眼兩邊止處須4針以上無崩線且不得有針距不夠細密或脫線之情形。
商品鈕扣不可變形彎翹、不可大小不一及褪色情形,有則屬嚴重缺失。
釘扣檢查:需將釘扣扣上並實際使用,測試確認釘扣是否有扣合太鬆或太緊之情形。
DIY組裝產品,其組裝步驟應清楚、明確,並以圖示方式為主。
單人
3.5 x 6.2
4.5 x 6.5
4.5 x 6.5
45x75公分
4.5 x 6.5
4.5 x 6.5
雙人
5 x 6.2
6 x 7
6 x 7
45x75公分
加大
6 x 6.2
6 x 7
6 x 7
45x75公分
特大
6 x 7
6 x 7
6 x 7
45x75公分
6 x 7
家庭用紡織製品類(不包含寢具類商品)
尺寸容差值
±5%
針織有彈性寢具類商品(包含床包/被套/枕套)
尺寸容差值
±5%
平織無彈性寢具類商品:枕頭、枕套
尺寸容差值
-2%
平織無彈性寢具類商品:床罩、床包、被套、兩用被、大罩、保潔墊、床墊
尺寸容差值
-2%以內、+5%以內
可包覆床墊高度
尺寸容差值
設定值不可低於28公分
量測容差為正負1公分
被胎、毛毯
重量容差值
-5%
毛巾
重量容差值
±5%
乳膠枕、記憶枕
重量容差值
-5%
名牌、品牌商品、贈品需提供相關授權文件、原廠証明或來源証明。
標示有『®』或『TM』等字樣商品,需提供商標授權使用證明(例:商標註冊文件或商標授權書)。
專利文件(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國內專利-供應商非專利權人,除提供專利文件外需再提供專利權人授權使用文件。
國外專利-專利權人為國外廠商,國內供應商無法提供間接授權證明,則供應商需簽署『專利文件切結書』,專利文件僅收取專利證書不需收取專利內文。
訴求進口商品需提供商品進口報單。
檢驗報告
報告允收期限以入樣收件日為基準回推二年效期。
檢驗單位需為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進口產品亦可提供該製造國之合法檢驗證明。
申請測試者須為供應商,若非供應商則需提供原申請測試者授權使用之文件。
檢驗報告需提供正本附有原送測用樣布塊以供與樣品比對。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規定,應實施檢驗之商品,應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商檢標識,如無法判定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為避免造成檢驗上困擾,請供應商將商品送至標準檢驗局執行品目判定並提供「商品檢驗文件」或「不需檢驗文件影本」。 (應施檢驗範圍,最新內容仍需以標準檢驗局公告為主。)
詳請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