寢具織品類

一、適用範圍

家庭用紡織製品類、家飾用布,包括床單、床罩、枕套、被套、被類、毯子、睡袋、枕頭、床墊、椅墊、地毯、踏墊、桌巾、餐巾、餐墊、沙發套、椅套、窗簾、帷幔、布簾、毛巾、浴巾、抹布;不包含用過即丟之織品、標籤用布、營帳用布、汽車罩用布。

二、檢驗項目

1. 商品敘述書資料核對

  • 尺寸、規格、顏色、產地、材質須與商品敘述書資料相符。

  • 發泡類商品(泡棉、乳膠、矽膠),需於敘述書銷售注意事項欄位加註商品密度。

  • 被胎類商品(羽絨被、蠶絲被、羊毛被),需於敘述書尺寸規格欄位加註商品重量。

  • 可包覆床墊類商品(床罩、床包),需於敘述書尺寸規格欄位加註可包覆床墊高度。

  • 寢具(床包組、床罩組、涼被、四季被),需於敘述書規格欄位加註花版款式。

2. 機能及驗證檢查

  • 防螨、抗菌、抗UV、防霉、除臭、防蚊、防焰、遠紅外線、涼感、吸濕排汗…等機能材質或添加物(例如:鍺、鈦、銀、機能藥劑…等),應提供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政府認可立案機構檢驗報告正本。如為進口產品,可提供製造國合法檢驗證明報告影本加蓋公司大小章。

    • 抗UV:可提供最淺色檢驗報告。

    • 吸濕排汗、吸濕速乾機能檢測方法及標準,詳見附件A

    • 吊掛機能性吊卡商品仍需提供檢驗報告確認功能性。(例如:抗UV、涼感、吸濕排汗…等)

  • 耐水洗色牢度/耐摩擦色牢度檢測標準

商品
依據規範
耐水洗色牢度
耐摩擦色牢度

床單類

CNS2811

自身變褪色3-4級 附布汙染3-4級

自身相互汙染3-4級

乾摩擦3-4級

濕摩擦3-4級

毛巾類

CNS5899

自身變褪色3-4級 附布汙染3-4級

自身相互汙染3-4級

乾摩擦4級

濕摩擦3級

備註

耐水洗自身變褪色、附布汙染、自身相互汙染以及耐摩擦色牢度乾摩擦、濕摩擦增加半級容差,如超出容差處理方式:

  1. 不合格狀況對商品品質影響程度較低:如有多數消費者反應色牢度問題,則請廠商改善商品品質後再販售。

  2. 不合格狀況對於商品品質影響程度較高,需請廠商改善商品品質後再販售。

  • 材質成分

    • 纖維成分百分比許可差應在正負3%以內。

    • 羊毛、羊絨類商品成分標示及檢測項目說明

      商品訴求
      成分標示
      檢測項目
      合格標準

      Wool

      Wool

      Wool

      商品標示+/-3%以內

      Cashmere、Pashmina、Shamina

      Cashmere

      Cashmere

    • 羽絨毛成份分析檢測:依據CNS檢驗方式羽絨成分百分比許可差應在百分之五以內;如有鵝絨製品訴求,需提供鴨鵝分類檢驗報告;樣品檢驗需檢附成分報告,如商品未明列檢驗方法,請依CNS羽絨毛檢驗方式檢測,如商品有標示特定檢驗方式,即需提供符合標示之檢驗報告。說明:商品標示90%羽絨(JIS標準),即需提供並符合JIS檢驗方法及標示基準。

    • 皮草類商品成分檢測:兔毛/馬毛/貉子毛不需提供檢驗報告;貂毛/狐狸毛/喀什米爾/犛牛毛需提供檢驗報告;上敘皮草如僅為邊框或局部配飾佔比低,可免提供檢驗報告,但毛草面積大且為銷售主訴求(如:整件兔毛毯、馬毛毯…等)、毛草有疑慮或有判斷上困難,仍需提供檢驗報告。

  • 游離甲醛限量值(ppm單位:百萬分之一)

    • 嬰幼童(年齡24個月以內者)用紡織製品(如:床上用品),游離甲醛含量應在20ppm以下。

    • 與皮膚直接接觸之紡織製品類(如:寢具、毛巾…等),游離甲醛含量應在75ppm以下。

    • 室內裝飾用紡織製品類(如:桌巾、窗簾、沙發罩…等),游離甲醛含量應在300ppm 以下。

3. 標示檢查

  1. 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織品標示基準規定。

  2. 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繁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3. 商品品牌名稱須與系統品名、商品logo、吊牌相符。

  4. 商品品牌標示須於商品吊卡或本體。(如品名無品牌名稱訴求則可免)

  5. 商品於包裝或吊牌上,應標明下列事項:

    • 依標準檢驗局商品檢驗法規定,商品上需加註品名。

    • 規格、組合。

    • 尺寸或尺碼。

    • 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 纖維成分百分比。 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必要時得輔以法定英文學名;織品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等纖維名稱及其成分百分比;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成分百分比。

    • 洗燙處理方法:需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符合織品標示基準之圖案

    • 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規定,應實施檢驗之商品,應於商品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標示商檢標識,如無法判定是否為應施檢驗商品,為避免造成檢驗上困擾,請供應商將商品送至標準檢驗局執行品目判定並提供「商品檢驗文件」或「不需檢驗文件影本」。 (應施檢驗範圍詳見附件B,最新內容仍需以標準檢驗局公告為主。)

  6. 洗標規定

    • 洗標應標示生產國別、纖維成分百分比、洗燙處理方法,且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

    • 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五大洗滌圖案,如圖案與我國規範不同或標示不完全,可於外袋中文標示或吊卡補強完整正確圖案,但洗標及補強圖案不可有衝突狀況。

    • 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滌處理方式,但圖案與文字說明必需意義相符,不可相互衝突。

    • 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 洗標纖維成份標示需與商品材質相符,不可多標或少標。

  7. 警告標示所使用之文字,應標示於明顯易見之處。

  8. 贈品規範

    • 不進行尺寸量測,但如有明確標示長X寬仍需量測。

    • 本體如未車縫洗標或洗標內容錯誤或不完整,可於外袋或吊卡補完整的正確標示,內外標示不可有衝突狀況。

    • 贈品如有機能訴求(如:抗UV、抗菌、防螨…等)或有價材質訴求(如:羽絨、羊毛、蠶絲、Cashmere…等),需檢附檢驗文件。

    • 紡織類贈品可免提供耐水洗色牢度和耐摩擦色牢度報告。

  9. 外觀檢查

商品外觀依照商品種類分為下列情形:

狀況
內容
說明

針頭

車縫過程因針頭斷落未挑出,造成安全性缺失,屬嚴重缺失。

不應發生在商品任何部位

霉斑

表面出現灰黑色或淡紅色發霉之斑點

針孔

車縫不當拆除縫線造成針孔痕跡

勾紗

商品布面上經紗及緯紗被勾出之情形

脫毛

毛簇有易於拔取脫落之現象

印刷不良/印花不良/脫版/漏印

印刷之花紋不清或圖樣未能完全印出,導致圖樣呈現不完整

印斑、色斑

外觀有片狀或點狀,有深有淺輪廓不明顯,大小不一位置不集中

破洞/斷紗/布面漏針

製造過程布面經紗或緯紗被截斷形成之破洞

副料狀況不良

鈕釦:脫落、破裂、無法扣合或無法扣緊 拉鍊:拉鍊頭斷落或拉鍊功能不良 其它如蕾絲瞐鑽配布配飾…等加工不良

竄毛/竄絲

填充物竄出布面之現象

不可明顯易見於商品任何部位

紗線密合度不良

經緯紗排列過於緊密或稀疏形成布面瑕疵

渡色

印出花紋不夠明銳,有向花紋外渡出之現象

色差

商品布面得色不均,如左中右色差、前後色差、點狀或片狀深淺不一致情形

  • 商品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同一件布料裁片不可發生色差。

  • 同一批商品可接受缸差,但不接受有嚴重色差

車縫不良

接合車縫處有裂縫、歪斜、跳針、斷線、鬆縫、開縫、折縫、皺縫、重複回針、收線頭不牢固、線頭脫落不良之瑕疵

將商品平放,30公分目視車縫接合處並輕微拉開車縫處檢視,需無左欄敘述之缺失

汙損

商品沾染髒汙

同一面面積汙損超過1公分或面積1平分公分1處,或汙損0.5公分以內超過3處

4. 功能檢查

  • 鬆緊帶檢查

    • 有鬆緊帶商品需將鬆緊帶拉至原鬆緊帶2倍長,來回測試3次。

    • 測試時如有彈性疲乏現象屬嚴重缺失。

    • 測試時應注意鬆緊帶車縫處,是否牢固無脫離現象。

  • 拉鍊檢查

    • 有拉鍊之商品需測試拉鍊滑動是否有卡住現象,來回測試3次。

    • 測試時應注意拉鍊頭是否會脫落或鍊條是否牢固,無脫離現象。

  • 鈕扣、扣眼檢查

    • 鈕扣需用雙線通兩次以上,配合面布質料品質繞根在裡面打結,而扣眼位置需與鈕扣位置相對稱;扣眼大小需配合鈕扣直徑大小不得太大或太小,扣子需能輕鬆穿過扣眼。

    • 扣眼兩邊止處須4針以上無崩線且不得有針距不夠細密或脫線之情形。

    • 商品鈕扣不可變形彎翹、不可大小不一及褪色情形,有則屬嚴重缺失。

  • 釘扣檢查:需將釘扣扣上並實際使用,測試確認釘扣是否有扣合太鬆或太緊之情形。

  • DIY組裝產品,其組裝步驟應清楚、明確,並以圖示方式為主。

5. 寢具尺寸規格檢查:(單位/台尺. 1台尺=30.3公分)

尺寸
床包/床罩
薄被套/舖棉被套
兩用被
一般市售枕套尺寸

單人

3.5 x 6.2

4.5 x 6.5

4.5 x 6.5

45x75公分

4.5 x 6.5

4.5 x 6.5

雙人

5 x 6.2

6 x 7

6 x 7

45x75公分

加大

6 x 6.2

6 x 7

6 x 7

45x75公分

特大

6 x 7

6 x 7

6 x 7

45x75公分

6 x 7

6. 量測容差值規範

商品種類
規範標準

家庭用紡織製品類(不包含寢具類商品)

尺寸容差值

±5%

針織有彈性寢具類商品(包含床包/被套/枕套)

尺寸容差值

±5%

平織無彈性寢具類商品:枕頭、枕套

尺寸容差值

-2%

平織無彈性寢具類商品:床罩、床包、被套、兩用被、大罩、保潔墊、床墊

尺寸容差值

-2%以內、+5%以內

可包覆床墊高度

尺寸容差值

  • 設定值不可低於28公分

  • 量測容差為正負1公分

被胎、毛毯

重量容差值

-5%

毛巾

重量容差值

±5%

乳膠枕、記憶枕

重量容差值

-5%

三、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1. 授權、專利、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1. 名牌、品牌商品、贈品需提供相關授權文件、原廠証明或來源証明。

  2. 標示有『®』或『TM』等字樣商品,需提供商標授權使用證明(例:商標註冊文件或商標授權書)。

  3. 專利文件(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 國內專利-供應商非專利權人,除提供專利文件外需再提供專利權人授權使用文件。

    • 國外專利-專利權人為國外廠商,國內供應商無法提供間接授權證明,則供應商需簽署『專利文件切結書』,專利文件僅收取專利證書不需收取專利內文。

  4. 訴求進口商品需提供商品進口報單。

  5. 檢驗報告

    • 報告允收期限以入樣收件日為基準回推二年效期。

    • 檢驗單位需為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進口產品亦可提供該製造國之合法檢驗證明。

    • 申請測試者須為供應商,若非供應商則需提供原申請測試者授權使用之文件。

    • 檢驗報告需提供正本附有原送測用樣布塊以供與樣品比對。

  6.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

詳請請參閱寢具織品、服飾紡織類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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