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貨履約說明

Akaric鼓勵商店提供最佳的交寄品質與出貨服務。當客人完成結帳後,除另經Akaric同意外,商店須準時履行訂單完成出貨,並提供物流公司名稱及追蹤物流號碼,確保客人能夠在約定期間內收到商品,以提升客人信任和滿意度。以下為出貨時相關的履約事項,請特別留意並應循遵守。

一、禁運商品

  1. 禁運規範:禁運商品不得在平台上刊登和銷售。違規者將面臨商品刪除、帳戶限制或終止等處罰。

  2. 損失責任:如果包裹內含禁運商品,Akaric 不承擔損失或賠償責任,並可能影響商店的營運表現。

  3. 詳細查閱:詳情請參見「 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 」。

二、包裝建議

  1. 包裝規範:商店出貨應遵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的「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適用大型業者標準(資本額1億5000萬元以上)。

  2. 包裝責任:商店需負責妥善包裝商品並承擔相關費用,並投保適當運送保險。Akaric 不對包裝不當造成的損壞負責,商店需直接與物流業者解決爭議。

  3. 參考原則:包裝規範可能根據物流設定不同,請依各物流配送方式的出貨服務規範為準。

三、出貨服務規範

  1. 履行義務:商店應準時履行訂單並提供物流公司名稱及追蹤物流號碼,以確保客人在約定期間內收到商品。

  2. 服務選擇

  3. 商品分類

    • 一般商品:限用第三方物流 (甲指) 和超商取貨。

    • 約配商品:需與客人約定送貨時間(如洗衣機、抽油煙機、冷氣),可選擇宅配配送 (甲配)。

    • 大材商品:超出第三方物流 (甲指) 能配送的材積大小商品。

四、違規處理

商店交寄商品出貨,有義務遵守交易真實性及管理賣場責任。商店有下列行為發生,將依據「 計點規則 」規則,進行違規計點。以下為出貨相關違規行為項目:

  1. 延遲出貨

    • 一般商品:備貨天數為2天。

    • 預購商品:備貨天數為3~30天。詳情見「預購說明」。

    • 約配商品:超過指定配送日未出貨即為延遲出貨。

  2. 自行取消出貨:若因內部因素需取消訂單,商店需透過『聊聊』請客人協助取消,並將取消原因標記為「廠商通知商品已無貨量」。

  3. 配送狀況虛構:商店不得虛報訂單狀態,如未出貨卻標示已出貨。

  4. 配送空包裹:包裹內容為空或與訂購商品不符即為違規。

  5. 約配訂單未回押狀態

    • D+1 天內:商店需主動聯絡客人確認訂單並在管理系統回押「配送狀態」。

    • D+5 天內:商店需確認訂單指定配送日期並在管理系統回押「約定配送日」。

有關出貨相關行為違規計點規則,如下說明:

項次
規則
計算方式
罰則
備註

1

延遲出貨商品

延遲出貨訂單數 ÷ 出貨訂單數 ≧ 10% ( 過去7天訂單紀錄 )

計 1 點

訂單數 ≧ 30 則再加計1點

2

自行取消出貨

自行取消出貨商品件數÷總出貨商品件數 ≧ 10% ( 過去7天訂單紀錄 )

計 1 點

商品數 ≧ 15 則再加計1點

自行取消出貨商品件數÷總出貨商品件數 ≧ 30% ( 過去7天訂單紀錄 )

計 2 點

自行取消出貨商品件數÷總出貨商品件數 ≧ 50% ( 過去7天訂單紀錄 )

計 3點

3

配送狀況虛構

未如實回傳訂單真實狀況 ( 過去7天訂單紀錄 )

計 3 ~ 6 點

4

配送空包裹

經查實配送空包裹

計 3 ~ 6 點

5

約配訂單未回押狀態

D+1商店未聯絡客人未回押狀態。( D 為訂單成立日期 )

計1點

D+5商店已聯絡客人未回押指定配送日。( D 為訂單成立日期 )

計1點

※ 相關規則可至「計點規則」中查看

五、出貨爭議協商

若商店和客人之間就訂單或商品產生任何爭議,其中一方可透過『聊聊-申請平台介入』向Akaric請求介入協助解決時,Akaric得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退還客人支付款項),且不因此對商店或客人負擔任何責任。

商店同意Akaric得保留其代收客人支付的購物款項,直到客人確定訂單無誤。

六、廢四機回收政策規範

商店於平台上刊登販售政府指定的新四機(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及冷、暖氣機)商品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須提供相同項目、數量、時間及同送達地址之廢四機回收清除無償服務,相關規範作業重點如下:

  1. 商店應於商店完整標示「本店配合環保署廢四機回收服務」及「廢四機回收專線(包括「商店廢四機回收專線」及「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 0800-085717」)」。

  2. 商店應向客人宣達權益內容,並經客人簽名或知悉後存查相關文件或紀錄。前述權益內容應載明:「新購公告指定規格之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或冷、暖氣機時,商店應提供同項目、數量、時間及同送達地址之廢四機回收(搬、載運)無償服務。但不包含為搬、拆卸而動用大型機具、工程或危險施工等。請於交付廢四機時向商店索取回收聯單。客人本人簽名確認已被口頭告知或知悉上述權益」。

  3. 於交付電子電器時,如客人有回收需求,商店送貨到客人家中需攜帶廢四機回收聯單,現場填寫廢四機回收聯單內容並由客人簽名確認後,將第 3 聯 ( 紅色 ) 交予客人留存,第 1 聯由商店存查。

  4. 商店自回收日次日起 3 個月內交付廢四機,並於交付時,填寫交付日期,將廢四機回收聯單第 2 聯並同交付取得登記證之回收、處理業或執行機關辦理申報作業。以上文件資料商店應至少保存 1 年,回收處理業至少保存 5 年。

  5. 若未完善處理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主管機管依其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可依法罰款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緩,並可按日連續處罰。

  6. 相關法令與連結:

    (1). 廢棄物清理法

    (2).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3). 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4).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5). 廢四機回收聯單電子取號申請: 廢四機回收入口網資料下載區「電子電器販賣業者資料新登、變更及聯單申請表」填妥完整後,寄送至營業所在縣市之環保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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