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保養品類
一、適用範圍
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種類有頭髮用、洗髮用、皮膚用、清潔肌膚用、彩粧用、指甲用化粧品、香粉、精油、香水…等。
二、檢驗項目
機能及驗證檢查
具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含藥化粧品基準」成分之商品,應提供”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字號備查。
商品成份中不得含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禁用成份;限用成份含量亦須符合規定。
標示檢查:反灰處依產品特性標示
1
品名
於外盒包裝及內裝容器均須顯著標示。
2
全成分
參照化粧品原料基準、中華藥典或INCI等相關典籍,以中文或英文標示。
色素成分標示,其以『化粧品色素成分使用限制表』為主。
特定用途成分應另標示所成分之含量。
成分應依其含量由高至低排列標示。
3
淨重、數量或容量
標示內容物總容量(公升/毫升)或總重(公斤/公克)或片數(面膜)。
組合(禮盒、面膜…等)商品應加標內裝各商品數量及容量。
4
用途
標示產品用途。
5
用法、保存方式
標示產品使用方式(包含特殊開瓶方式)及保存方法。
6
製造日期、有效期間、保存期限
製造日期+有效期間、保存期限+有效日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擇一標示。
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得標示年月日。
7
批號
須於外盒包裝或內裝容器均須顯著標示。
8
使用注意事項
商品使用注意事項。
9
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地址、電話
國產品標示製造業者名稱、地址、電話。
輸入產品標示輸入業者名稱、地址、電話,須包含原產地。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需加刊之注意事項。
11
許可證字號
含藥化粧品應標示許可字號。
12
回收標誌 (彩粧品除外)
容器應標示四合一回收標誌。
塑膠容器應加標塑膠回收標誌。
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內裝容器者,中標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無外盒包裝者,應標示於容器上。
日期檢查: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不可塗改;日期僅標明年月者,推定為當月之月底為到期日。商品組合為多樣商品時,其日期或批號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
標籤檢查:商品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繁體為主,標籤應浮貼或印刷在包裝盒或容器上;除進口商品外,中標不應貼在包裝盒外之熱縮膜上。
應刊載標示事項,其中文字體大小規格如下:
>800g/ml
>2.0mm(電腦字體5.5號字)
800g/ml~300g/ml
>1.6mm(電腦字體4.5號字)
300g/ml~ 80g/ml
>1.2mm(電腦字體3.5號字)
<80g/ml
不在此限
所有之標示均不得塗改。
外盒包裝、內裝容器及仿單等不得標示供應商、代理商或進口商之訂購專線、劃撥帳號等無關銷售商品之資訊。
標示內容不得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
外觀檢查:器具、容器、包裝外觀檢查標準如下
化粧保養品類商品其容器不可有髒污、凹陷情形,封口處應緊實,瓶蓋與瓶身之間應有墊片以防止滲漏情況發生。不可有懸浮物、異物及過期變質之情形。
材質為金屬製品者須具有固有光澤且不生鏽。
紙類包裝其外觀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異物,纖維不得剝落。
玻璃瓶裝之商品,玻璃瓶之封蓋,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外觀檢查密封不完全之缺點。
機能檢查
機能檢查:各項檢查要點如下
重量/容量檢查:利用天平及量筒,檢查商品內容物之含量是否與商品標示一致(需足量)。
封口檢查:將容器旋緊後倒置,接合處需緊密,內容物不可有滲漏的情況。
壓頭測試:按壓壓頭數次,檢查壓頭功能是否正常,不可有堵塞、鬆脫及無作用的情況發生。
條件測試:依商品性質分為限量成分、有效成分及禁用成分等項目。說明如下
限量成分、有效成分、禁用成分:抽驗結果須與供應商所提供全成分表之成分百分比相符(檢驗誤差為10%)。
含果酸成分製品pH值不得低於3.5;惟使用後立即沖洗產品,果酸含量低於3%時,其pH值得低於3.5高於3.2(參照中華民國標準CNS-化粧品pH值酸鹼性試驗法)。
安全性測項:
微生物基準
總生菌數
全品項 (指甲油/染髮劑/香水、香精、淡香水(含酒精)除外
嬰兒、眼周、接觸黏膜產品
其他
<100 CFU / g (mL)
<1000 CFU / g (mL)
綠膿桿菌
不得檢出
大腸桿菌
不得檢出
金黃色葡萄球菌
不得檢出
重金屬
鉛(Pb)
彩粧品、成份可能含有重金屬者
<10 ppm (燙髮用劑為5 ppm)
鎘(Cd)
<20 ppm
砷(As)
<3 ppm (燙髮用劑為5 ppm)
汞(Hg)
<1 ppm (因污染或技術不夠成熟造成的殘留)
對苯二酚
成份含熊果素者
<20 ppm
可塑劑 Phthalates
DBP、DEHP、BBP、DnOP、DMEP、DIPP、DnPP
指甲油、體香製品
總量<100 ppm (因污染或技術不夠成熟造成的殘留)
※ 所有化粧品不可添加螢光劑,即化粧品不可有螢光反應。
三、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商品全成分如含限量成分,需檢測之商品應檢附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之完整檢測報告正本。
產品若有專利訴求,於樣品檢驗時需檢附外國專利需提供『專利案件切結書』正本,國內專利需檢附授權使用文件正本。(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商品標示有®或TM字樣之商標,請檢附商標註冊文件,如商標所有人非製造廠/代理商/供應商所有,需檢附授權使用文件正本。
進口商品若標示代理字樣,需檢附唯一含台灣區授權代理販售之合約或原廠聲明書正本,品管檢收影本。
若商品成份含有膠原蛋白或胎盤素,需提供相關來源證明正本,其來源證明需述及動植物種類及部位。
購買證明文件:指定使用特定廠家商品,需提供相關採購單、發票或相關文件串連購買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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