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件、鞋類、袋(包)類
一、適用範圍
皮件、袋(包)類:適用於皮包、皮帶、皮夾…等皮革配件製品,或非皮革材質之肩包、提包、提袋…等。
鞋類:適用於仕女鞋、紳士鞋、休閒鞋、運動鞋、涼鞋、靴子…等。
二、檢驗項目
1. 標示檢查:
一
產品名稱
V
V
二
生產、製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國產者)
V
V
三
進口商之名稱、地址、電話(輸入者)
V
V
四
生產國別
V
▲
五
主要成分或材料
V
V
六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
V
七
製造日期
V
八
其他
◎
◎
說明:
「V」記號者,需於商品本體、附縫標籤、貼標、附卡或外包裝標明之。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記號者,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標示於商品本體上之明顯處。
「◎」記號者,視情況而定,或商品具有危險性、衛生安全、特殊性質或須特別處理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項。商品須依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上述未提及之標示項目類別,其商品標示皆需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標準檢驗局商品標示法暨相關標示基準規定。
商品於包裝或吊牌標示上,其他應注意事項:鞋類商品需標示尺寸或尺碼,尺寸標示須與鞋盒標示相符。(例如:鍺、鈦、銀、機能藥劑…等),應提供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及政府認可立案機構檢驗報告正本。
商品材質標示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皮革標示:真皮類:牛皮、豬皮、羊皮、其他動物皮;仿皮類:聚氨酯(PU)、聚氯乙烯(PVC);其他標示如:尼龍、聚酯纖維、棉、麻…等。
原有標示文之標示標準。
2. 外觀檢查
顏色:同一件商品的裁片不可發生色差問題;商品不得有外觀染色不均及色牢度不佳等缺失。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外觀,發生以下缺失
商品皮革表面有染色不均、點狀、片狀或深淺不一致的情形發生。
商品染色色牢度不佳,使用白色棉布摩擦後會印染至上方,或印染到其他皮革上
同一批商品可接受缸差問題。
本體成型:商品外觀有成型不良或成型設計與樣品標準件不符缺失。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外觀,發生以下缺失
商品有左右不對稱、變形或本體表面壓花不均。
商品成型設計與樣品標準件不符均屬缺失。
皮革表面瑕疵:商品皮革表面有刮傷、破損、磨損、龜裂等缺失髒污、發霉、溢膠、皮毛異常脫落等缺失。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外觀,發生以下缺失
皮革表面刮傷長度超過1公分(含),或以A4紙張面積刮傷長度0.5公分(含)以上超過3處。
皮革表面破損或磨損直徑超過0.5公分(含),或以A4紙張面積破損、磨損面積直徑0.2公分(含)以上超過3處。
皮革表面龜裂並超過直徑0.5公分(含),或以A4紙張面積龜裂面積直徑0.2公分(含)以上超過3處。
皮革表面殘膠並超過直徑1公分(含),或以A4紙張面積殘膠面積直徑0.5公分(含)以上超過3處。
皮革表面污損並超過直徑1公分(含),或以A4紙張面積污損面積直徑0.5公分(含)以上超過3處。
若皮毛異常脫落範圍長寬加總超過2公分(含)或更嚴重。
尺寸:袋(包)類商品量測方式請參考下圖;特殊包形款式須於敘述書特別加註量測方式。
金屬不良:商品本體之金屬配件(釘釦、鎖眼、鉚釘扣環等金屬五金處)出現氧化、霧化、生鏽、變形彎翹、毛邊尖銳未修整、電鍍層剝落、刮傷磨損及殘膠等缺失。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之金屬表面,發生以下缺失
金屬表面發生氧化、霧化或生鏽等現象。
金屬發生變形彎翹等現象。
金屬表面發生刮傷或磨損或電鍍層剝落超過0.5公分。
膠漬未清除之情形長寬加總不得超過1公分(含)。
金屬面細紋、磨損不可手感摸出或刮傷不可超過0.5cm(含)。
車縫不良:商品本體接合車縫處有裂縫、歪斜、跳線、車縫針距不一、漏車、跳針、線頭脫落及收線頭不牢固、車縫線頭未修及不良接頭及商品之提帶、背帶與本體連接處發生斷裂之情形。檢驗方式與標準:將商品平放距約30公分目視商品接合車縫處,發生以下缺失
得有裂縫、車縫歪斜、車缝針距不ㄧ、漏車、跳針、線頭脫落及收線頭不牢固等瑕疵。
車縫接合處線頭殘留超過1公分(含)未修剪。
車縫接合處超過3個以上(含)接頭未修剪,或接頭過大超過3公分(含)。
商品之提帶、背帶與本體連接處,發生任何斷裂之情形。
跳針不可超過2針以上(含)或針距超過2倍以上(含)。
3. 功能檢查
拉鍊檢查:拉鍊頭脫落、拉鍊卡住不順暢或拉鍊脫離原軌道。檢驗方式與標準:將拉鍊來回測試3次,發生以下缺失
拉鍊頭脫落。
拉鍊上下滑行不順暢。
拉鍊脫離原軌道。
鎖扣檢查:鎖扣無法緊扣或無法正常開合;具磁力的鎖扣或無磁力功能。檢驗方式與標準:將鎖扣正常開合3次,發生以下缺失
鎖扣無法緊扣或無法正常開合。
鎖扣無磁力功能或磁力較弱。
三、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品牌精品等商品應提供原廠證明正本或來源(購買證明、發票、進口報單)證明正本,確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
具有抗菌、抗紫外線、防霉、防臭、防焰(火)及遠紅外等特殊機能之材質者,應提供公證單位(TAF認可實驗室)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之檢驗證明或標示之正本,確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
商品為進口商品者,亦可提供該製造國之合法檢驗證明或標示之正本,確認無誤品管檢收影本。
商品若為特殊皮革種類,則應提供皮革來源證明及確認是否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所列之保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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