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類
一、適用範圍
健康食品:取得衛生福利部健康食品許可證號之食品。
保健食品:訴求保健人體或維持健康之食品。
一般食品:提供人體咀嚼或飲食之食材或食品。
二、檢驗項目
健康食品
健康食品應取得衛生福利部許可證號。
標示及包裝應與核可文件內容相符。
保健及一般食品之成份暨驗證檢查
成分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食品添加物、國產產品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資料。
凡宣稱有機之成份及產品,應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可證號。
進口之膠囊、錠狀食品,應取得食品藥物管理署之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明細表。
保健及一般食品(含農產品)之標示檢查:下列標示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反灰處依產品特性標示。
1
品名
於容器或外盒包裝須顯著標示
2
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
標示產品全成份名稱
須符合政府公告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食品添加物一覽表、國產產品配方審查之食材
防腐劑、抗氧化劑、甜味劑等食品添加物需加標其用途
含公告之十種維生素(營養添加劑)應加標多食無益字樣
3
淨重、容量或數量
標示內容物淨容量(公升或毫升)或淨重(公斤或公克)
組合商品應加標內裝各商品數量及容量
4
有效日期
標示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保存期限
5
廠商名稱、電話、地址
國內產品標示負責之製造商或供應商資料
進口產品標示國內負責之供應商資料
6
營養標示
產地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範例標示
7
產地
標示生產之國別
8
回收標誌
容器應標示四合一回收標誌
9
攝取量
保健食品標示食用方式及時機
10
保存方法及條件、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
生鮮、冷藏、冷凍品應標示保存條件
需調理後供食者,應標示調理方法。
依可供食品使用原料一覽表,部份成份應加標警語
11
認證標章、字號
經政府機關認證產品應標示認證標章及字號
國產茶葉商品須擇一標示(追溯條碼、產銷履歷、有機標章)
12
其他
膠囊、錠狀商品需加標”食品”字樣
宣稱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 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 等字樣。
市售食品含有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醒語資訊。
以基因改造黃豆或玉米為原料且該等原料佔最終產品總重量百分之五以上之食品,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政府公告應加標事項(例:咖啡因…等)
備註:
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內裝容器者,中標應標示於外盒包裝上;無外盒包裝者,應標示於容器上。
日期檢查: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不得使用標籤貼黏方式,亦不可塗改;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為到期日。
標籤檢查: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繁體及通用符號標示,標籤應牢貼或印刷在包裝或容器上;除進口商品外,中標不應貼在包裝盒外之熱縮膜上。
所有之標示均不得塗改。
不得標示供應商、代理商或進口商之訂購專線、劃撥帳號等無關銷售商品之資訊。
標示內容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
營養標示數值,其熱量檢驗分析誤差值需在±20%以內;相關營養宣稱,需符合市售包裝食品營養宣稱規範。
包裝暨機能檢查
容器不可有髒污、凹陷情形;內容物不可有異物、異味及過期變質之情形。
材質為金屬製品者須具有固有光澤且不生銹。
紙類包裝其外觀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異物,纖維不得剝落。
玻璃瓶裝之商品,玻璃瓶之封蓋,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外觀檢查密封不完全之缺點。
重量/容量檢查:利用天平及量筒,檢查商品內容物之含量是否如商品表所示一致(需足量)。
封口檢查:將包裝封口後倒置,接合處需緊密,內容物不可有滲漏出來的情況。
安全性測試
健康食品
保健食品
機能食品
不含西藥
塑身食品
不含西藥、不含減肥類西藥
強身食品
不含西藥、不含壯陽類西藥
一般食品
冷凍調理食品類
依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微生物(總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
醃漬食品
防腐劑(苯甲酸、己二烯酸鉀、去水醋酸)
食用菇類之子實體
依食用菇類重金屬限量標準-重金屬(鉛、鎘)
醬油類
依醬油類單氯丙二醇衛生標準-單氯丙二醇
包裝飲用水
依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重金屬(砷、鉛、鋅、銅、汞、鎘) 微生物(大腸桿菌群、糞便性鏈球菌、綠膿桿菌)
食米
依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重金屬(汞、鎘、鉛)
食鹽
依食鹽衛生標準-重金屬(砷、銅、鉛、鎘、汞)
飲料類
依飲料類衛生標準-微生物限量
乳品類
依乳品類衛生標準-微生物限量
水產動物類
依水產動物類衛生標準-重金屬(甲基汞、鎘、鉛)
罐頭食品
依罐頭食品衛生標準-總生菌數 金屬罐裝之罐頭加驗重金屬(鉛、錫)
食用油脂類
依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重金屬(銅、汞、砷、鉛) 豆類油脂加驗黃麴毒素 芥花油加驗芥酸 國產油脂加驗棉酚(橄欖油另加驗銅葉綠素)
冰品類
依冰類衛生標準-微生物(總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
生食用食品類
依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微生物(總生菌數、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
食用藻類
依食用藻類衛生標準
重金屬-總重金屬(以Pb計)、砷(以As計)
微生物(總生菌數、大腸桿菌群)
乾燥茶葉
依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農藥殘留
牛肉類
依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乙型受體素(瘦肉精)
註:產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如必要需加驗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之項目。
如品管抽驗,需提供下列相關報告文件:
商品全成分如含限量成分,國產商品需供蓋印製造廠大小章之全成分表正本。
需檢測之商品應檢附公證單位(TAF認證實驗室)或政府認可立案機構出示之檢驗報告正本。
商品若有相關國家認證字號、檢驗之商品,於檢驗時需檢附相關証明文件影本。
若為進口原料或成品,需提供合法報關資料正本及相關串連文件以供核對,品管檢收影本;訴求之成份需檢附原料COA或購買證明文件正本。文件允收期以原料COA之有效期限不得先於入樣收件日;或須於原料效期前即加工製造。
商品若有專利訴求,於檢驗時需檢附專利內容文件。外國專利需提供『專利案件切結書』正本,國內專利需檢附授權使用文件正本。(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商品標示有®或TM字樣之商標,請檢附商標註冊文件,如商標所有人非製造廠/代理商/供應商所有,需檢附授權使用文件正本。(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進口商品若標示代理字樣,需檢附唯一含台灣區授權代理販售之合約或原廠聲明書正本,品管檢收影本。(需轉交由法務單位審理)
若商品成份含有膠原蛋白或胎盤素,需提供相關來源證明正本,其來源證明需述及動植物種類及部位。
若商品為進口牛、豬來源不得為疫區。
若商品為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需提供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及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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